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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釋法—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
來源:管理員
所屬分類:政策法規(gu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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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時間:2022-12-09
【案例介紹】
張山是元頭市黑社會組織頭目,人稱“虎哥”。在其表哥元頭市市委書記劉松的庇護下,張山依靠壟斷經營和收取保護費,聚斂了巨額財富。2012年5月,作風硬派的陳遠調任元頭市公安局局長,負責查辦當?shù)匕l(fā)生的多起重大暴力犯罪案件。張山作為犯罪嫌疑人之一,被陳遠下令逮捕。張山氣焰囂張,聲稱:“過不了明天,你就要親自送我出去?!钡诙焐衔?,陳遠接到劉松的電話。劉松在電話中嚴厲批評陳遠,要求立刻放人。陳遠嚴詞拒絕: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?!?012年10月,張山因故意殺人、非法經營等多項罪名被當?shù)厝嗣穹ㄔ号刑幩佬蹋徠趦赡陥?zhí)行。聽到這個消息,元頭市市民奔走相告。
【案例分析】
我國《憲法》規(guī)定,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方略,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。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、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、各企業(yè)事業(yè)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。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,必須予以追究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。本則故事中,陳遠依法查辦黑社會組織頭目張山,維護了憲法和法律的尊嚴,體現(xiàn)了依法治國的要求。